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被告禾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告喆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告煌謄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儷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零陸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占用面積56
17.57㎡=260,655,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外,尚應補繳貳佰壹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