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訴人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即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安棋
林晉宏 律師被上訴人 吳學淼 即吉禾食品行訴訟代理人 吳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