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吳玉芳
王紹聰 邱王齡加 王櫻鶯 王建雄 王惜英 以上上訴人王吳玉芳等與被上訴人 許瑞顯 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王吳玉芳等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6,770元(計算式:4,500×97.06=436,7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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