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英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英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英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1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