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上訴人 陳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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