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3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