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高雄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高增泓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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