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日本國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5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所有之偽造日本國護照M本,該護照復為被告持以非法入境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5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偽造日本國護照M本,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97年2月24日被告警詢筆錄第3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