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3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1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鼠牌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甲○○、丙○○前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8年度偵字第5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老鼠牌1副及現金新臺幣17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並有查獲相片附卷足佐,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 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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