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邱宇君 被告 陳義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6號;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吳育汝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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