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2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或非訟代理人簽章請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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