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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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9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2年度偵字第182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涉本件誣告案件緣起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3日按鈴申告(見證物一),但申告案件受理單變成91年8月19日,且筆跡不符;而聲請人提出之自訴案由與莊 賴寶雲 提出之 莊賴寶雲 與甲○○案件彙整表不符(見證物二);(二) 簡月貞 等4人提出誣告之指控,其中的證據就是與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莊賴寶雲簽立的加盟契約書,該4份契約書(見證物六)是否為偽造文書,請鈞院查明;(三)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於89年2月15日申請設立,董事為莊賴寶雲,於91年5月2日解散,且經聲請人於94年6月6日向台北市政府查詢該公司所載之董事為羅仕釿(見證物六),則聲請人於91年8月13日申告,二審判決記載莊賴寶雲為商標之有權使用人與事實不符;(四)莊賴寶雲於訴訟官司中先稱與聲請人不認識未曾加盟,變成加盟詩威特公司短暫不到1年,再變成加盟全新詩威特公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證物三)、本院92年度上字第889號民事判決(證物四)、93年度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證物五)),其前後不一,顯有涉有偽證、誣告;(五)聲請人係申告偽造文書、違反公司法及稅法,一、二審判決記載有關聲請人誣告之諸多內容,均與事實不符,顯有誤解;(六)告訴人莊賴寶雲、簡月貞等5人於刑事告訴狀上所陳莊賴寶雲取得商標權及為商標之專用權人等語與不起訴處分書、該商標註冊資料所載不符,顯涉偽證及誣告。上開證據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而本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或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一)部分,申告案件受理單係檢察署受理案件之文書,而莊賴寶雲提出之案件彙整表係民事訴訟對造提出之資料,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無關,顯然均不影響本件聲請人犯誣告罪之事實認定,與上揭新證據之要件不符;聲請意旨(二)部分,簡月貞等4人與莊賴寶雲所簽立之加盟契約書雖亦為本件確定判決前已存在之證據,惟為法院及當事人所明知並引為本件判決之證據,聲請人並無實據,空言指摘該契約書係屬偽造,難認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聲請意旨(三)部分,本件第二審法院就告訴人莊賴寶雲是否為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與其是否有權使用詩威特之商標係屬二回事,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提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如何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見原確定判決第6頁),聲請意旨猶就莊賴寶雲是否為商標有權使用人一事以既存之證據再行爭執,自難謂係發現新證據;聲請意旨(四)、(六)部分,本件確定判決就聲請人加盟「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之時間、莊賴寶雲就本件商標權之使用等事實,係依聲請人之陳述及卷內資料予以審酌認定(見原確定判決第3至4、6頁),聲請意旨稱莊賴寶雲於民、刑事訴訟中就聲請人是否有加盟一事說詞反覆,及莊賴寶雲、簡月貞等5人於刑事告訴狀上就莊賴寶雲商標之使用所陳不實云云,固不影響本件事實之認定,而聲請人所稱有偽證、誣告等情,亦未有實據,自不符合本件新證據之要件;聲請意旨(五)部分,第二審法院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之判斷,係屬法院依職權之合法行使,聲請意旨稱一、二審判決記載不實云云,無非係就既存證據之認定及證明力再行爭執,亦非屬確實之新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理由,核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難認有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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