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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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林永華 被告 尤進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1,400元(計算式:15338×3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尤進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