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萬寶祿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 律師
吳小燕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