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 陳恭仁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輔助參加人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張麗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雲林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雲林縣政府為辦理都市計○○○區○○道路改善工程」,報經內政部107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41661號函,核准徵收雲林縣○○鎮○○○段○○○○號等141筆土地(包括原告○○○鎮○○○段206-3、206-4、206-5地號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地上改良物,交由雲林縣政府107年7月16日府地權一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及同日府地權一字第0000000000B號函通知各權利人。原告不服內政部上述核定徵收處分,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雲林縣政府係上述工程之需地機關,對於本件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