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7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告 吳昀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66元,及民國103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8元,及民國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