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楊亮
楊虹龍 楊素鳳 楊溪全 楊淑蘭 楊賽琴 楊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志忠 等間因107年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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