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78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