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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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法律扶助)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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