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

聲請人甲○○

居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足聲請費用。本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5月5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71歲,依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26年,有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可查,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元【計算式:1萬元×12月×10年=12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聲請人聲請僅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再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雅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