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汪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