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璉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信用卡債權部分
(一)相對人於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緣相對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7月28日,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並依停卡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向相對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償之款項金額加計違約金。
(三)相對人至民國95年11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5018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3121元為自92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1月25日止之消費款,5064元為已記利息,2000元為違約金。
三、現金卡部分
(一)緣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18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三)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31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璉宜│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3121││日起│││││元│├──────┼──────┼───────┤││││自民國95年11│至104年8月31│年息20%│││││月26日起│日止││├──┼───┼─────┼──────┼──────┼───────┤│002│新臺幣│江璉宜│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1049││日起│││││元│├──────┼──────┼───────┤││││自民國95年9│至104年8月31│年息15%│││││月1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璉宜│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月息按月加計90│││43121││月26日起││0元之違約金,│││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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