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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