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釣魚竿叁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丙○○、乙○○因犯本件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以97年度偵字第2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而扣案之釣魚竿3支分別係被告甲○○、丙○○、乙○○3人所有,且各供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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