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秋錦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