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705公克,驗後淨重0.671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 高市凱 醫驗字第3406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