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高立宇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立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高立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高立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其自行繳納保證金後,經檢察官釋放,此有該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收款書1紙附卷可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審易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定應執行刑9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該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未依法到案執行,經該署至住所地合法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查無受刑人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並再次查詢受刑人自民國104年1月迄今之入出境資料、戶籍地址及在監押資料,受刑人未出境、住處未變更,亦未在監押,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