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0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0871號債權人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法定代理乙○○人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