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如住戶規約)?若無,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