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告四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奕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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