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債權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亞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聲請狀所述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翌日」,究係何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