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偵字第183號、104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既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且檢察官就違反商標法之案件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得基於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佳臻因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所犯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7條之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3年度偵字第18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等情,有該等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中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即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附表:│├──┬──────────┬────────┬───────────┤│編號│扣案應沒收之物│仿冒之註冊商標│商標權人│├──┼──────────┼────────┼───────────┤│1│仿冒右列註冊商標圖樣│「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裝飾品8個。│(註冊∕審定號01│││││547830)││├──┼──────────┼────────┼───────────┤│2│仿冒右列註冊商標圖樣│「Rilakkuma」│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裝飾品4個。│(註冊∕審定號01│││││49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