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枝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附表,其中消費性貸款之欠款金額新臺幣(下同)4,389,886元與電腦查詢欠款明細之帳號餘額4,398,886元不同,請確認正確金額係何者。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473、473-
36、473-37、489、493、49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枝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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