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16號原告達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雪惠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 律師複代理人 蔡沂真 律師被告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魏芳瑜 律師 張天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