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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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華璞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其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相關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復華璞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