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辰光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 陳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同被告陳同
賈文中 侯西峰
何小棟 侯嘉麒 李宛螢 侯淳淯 被告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被告蔡哲雄被告友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被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告凃佩勳
游仁貴 蕭子邦
高天來
江昆鴻
王世寧 洪美玟 江慶裕 魏辰光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