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932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何可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張夢玲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何可貴(原名:李可貴)、張夢玲之勞保投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詢後,查債務人何可貴(原名:李可貴)並無勞保投保及保險投保資料;債務人張夢玲於第三人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其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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