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7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93年10月5日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為300,00
0元,為何積欠本金達386,306元?請具體說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