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月28日、29日間犯等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嗣執行後受刑人於民國94年12月5日假釋,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仍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其如附表編號2部分所處之刑,因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規定,而視為已依該規定減刑,而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該視為減刑部分與不符合上開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1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