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宏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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