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家幟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桂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幟照明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4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再於同年6月4日裁定更正原裁定之內容,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居易室內設計有限公陽信銀行東桃園分行│107年4月20日│235,000元│AG一三0三五六│家幟││1│司 黃仁欽 ││││三│熾照││││││││明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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