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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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宗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宗因誣告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最高法院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三年六月三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吳勇輝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