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
一、聲請人稱於民國100年12月間曾與債權人協商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因故毀諾,請陳報協商債權人為何,並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102年、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配偶 朱美貞 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社區管理費、瓦斯費、通勤費等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配偶扶養費5,000元、兩名子女扶養費各1,000元,惟聲請人於支出部分另列家中伙食費1萬元、服裝費1,000元,請陳報有無重複,並說明之。
七、聲請人陳稱有車貸存在,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卻未見聲請人陳報任何車輛,請說明聲請人購置車輛之時間、價額及緣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