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進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357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進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進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4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受刑人因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經檢察官起訴(即附表編號1部分)後,又再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即附表編號2部分)等情,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曾進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附表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3年2月11日前某日至103年2月11日②103年6月23日前某日至103年6月24日③104年9月9日後某日至104年9月15日(聲請書原載103年1月9日至104年11月3日,應予更正)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400號、第5807號、第6118號、第8387號、第8652號、106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41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7號、第136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號、第168號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8號、第168號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4日110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