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崇右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金水 非訟代理人 許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自己為相當處分(即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請研究是否應由董事長具狀聲請,而非由法人自己具狀聲請)亦應具狀陳明聲請對自己為相當處分(即變更章程)之事實及理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