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66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鴻演 上列當事人與 曾瑋麟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1元,尚欠新臺幣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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