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學費減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5號原告 陳曦 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張裔芳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原告因學費減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