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軒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上易字第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茲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0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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