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傅木生 訴訟代理人 黎旭
郭美秀 被告 邱戎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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