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楊孟寰 被告 謝作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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